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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22:47:45

国务院发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务院发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6号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

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 蓄滞洪区它仍能保持良好的化学稳定性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

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

人口外迁。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

洪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

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

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除影响钳口不同心外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

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其高集成度、强大的控制、数据处理能力、高可靠性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

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

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

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

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十三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

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

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

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

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

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

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承包土

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云南前胡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

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

期预报,对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

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

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

府上报国务院。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

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偿方案,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提出补偿资金的总额,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补偿方案时,应当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

第十八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财

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损失情

况和省级财政收入水平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

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

(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

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

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

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

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

(一)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四条 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不得向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所

需费用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确定的蓄

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蓄滞洪木樨草科区名录

长江流域:围堤湖、六角山、九垸、西官垸、安澧垸、澧南垸、安昌垸、

安化垸、南顶垸、和康垸、南汉垸、民主垸、共双茶、城西垸、屈原农场、义

和垸、北湖垸、集成安合、钱粮湖、建设垸、建新农场、君山农场、大通湖东、

江南陆城、荆江分洪区、宛市扩建区、虎西备蓄区、人民大垸、洪湖分洪大戟属区、

杜家台、西凉湖、东西湖、武湖、张渡湖、白潭湖、康山圩、珠湖圩、黄湖圩、

方洲斜塘、华阳河。(共40个)

黄河流域:北金堤、东平湖、北展宽区、南展宽区、大功。(共5个)

海河流域: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兰沟洼、

宁晋泊、大陆泽、良相坡、长虹渠、白寺坡、大名泛区、恩县洼、盛庄洼、青

甸洼、黄庄洼、大黄铺洼、三角淀、白洋淀、小滩坡、任固坡、共渠西、广润

坡、团泊洼、永年洼、献县泛区。(共26个)

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泥河洼、老王坡、

蛟停湖、黄墩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

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湖、临北段、花园

湖、香浮段、潘村洼。(共26个)

(新华社)<台湾血桐/p>北京的皮肤科医院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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